2006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未成年人邱xx(16岁) 、李xx(16岁) 、许xx(16岁)结伙共谋抢劫,在纳溪城区搭乘一辆车租车行至纳溪区二级路大池附近,采用持刀威胁、用尼龙绳勒脖子等方法,抢走出租车驾驶员手机、现金等物。该案影响较为恶劣,致使部分出租车驾驶员不敢晚上出车。邱xx 、李xx 、许xx归案后,被公诉机关起诉到纳溪区人民法院,许xx父母委托梁律师为许xx辩护,梁平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调查取证,仔细查阅案卷资料,发现许xx有投案自首行为,并向司法机关提出,公诉机关当庭予以采信并补充公诉意见,确认了许xx的投案自首行为。另外,梁平律师提出许xx属于未成年犯罪,在本案中作用较小,是从犯,以及其平日表现良好等辩护意见,建议法院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许xx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即监外执行);而同案其他被告均被判处实体刑罚,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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