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区职工郑某,因与前妻产生矛盾,于2000年春节时,将前妻委托其监护的三岁女儿(前妻离婚后与他人非婚所生),转移到农村亲戚家,然后与广东打工的前妻电话联系,要求前妻赔偿其损失费20万元,否则其前妻就再已见不到女儿了。经其前妻多次要求将女儿带回,郑某均不同意的情况下,其前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即以绑架儿童案立案,并将郑某逮捕,郑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即带领公安机关将其女儿带回。
公安机关即以绑架儿童罪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受郑某亲属的委托,我所钱智勇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不构成绑架罪,经与检察机关联系,辩护律师提出事实、理由为其辩护,检察机关认为虽不构成绑架罪,但却构成敲诈勒索罪,并由此向法院起诉。辩护律师从该罪构成的主观条件分析,认为郑某不构成本罪,庭审中提出无罪辩护,其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当庭宣告郑某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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