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1日,家住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方水村2社的马洪刚驾驶川E35404号两轮摩托车搭乘家住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九川村2社的章中保与周德华驾驶的川E11680号货车相撞发生事故,导致马和章二人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货车承担全部责任,在对死者的赔偿问题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起诉到纳溪区人民法院。货车的挂靠单位委托远智律师事务所张强律师(原在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执业)代理应诉。诉讼中,死者家属提出赔偿要按城镇人口标准,并向法院出示了死者临死前在城镇里打工,经营副食商店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法官最终判决肇事方按城镇人口标准赔偿死者家属共计肆拾余万元。
本案判决的最大意义:因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之前一直存在城乡区别,也就是说伤者、死者是城镇户口的话,要比农村户口陪的多,但本案判决打破了这一 固有模式,张强律师虽作为被告方代理人,但也深知人的生命都应当是等价的,不能因农村户口,命就不如城里人。后在2005年7月20日,泸州中级人民法院发文明确规定: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其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城镇居民。因此,本案代理律师虽为被告“说话”,但决没有因为判决多赔钱而感到失败。本案可以说是为在未来最终实现“同命同价”迈向了可贵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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