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中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的煤炭290.98吨(价值87294元)出售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理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06年5月15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杨健的刑事责任。
2006年5月24日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杨平远律师接被告父亲杨勤忠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杨健的辩护人。杨平远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杨健,了解到杨健犯罪时年仅19岁且系初犯的实际,加之被害人林亦炳系山西人到内地经商,为了挽救一个涉世不深的失足青年,也为了最大限度的挽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杨平远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害人林亦炳,多次创造条件让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会面,积极磋商该案的民事赔偿。最后,经过杨平远律师的多次努力,被害人林亦炳与被告人父亲杨勤忠于2006年6月14日就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由杨勤忠代被告人杨勤忠代被告人杨健向被害人分期支付70000元作为该案的民事赔偿。同日,被害人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对杨健依法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最后,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林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杨健与被害人林亦炳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有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较为理想的赔偿。最后被告人和被害人握手言和,一起到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送上锦旗,一面试“关爱重获新生,谨记不再违法”,一面是“宽严相济,司法为民”。由于取得被告人和被害人均满意的社会效果,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对该案给予高度的肯定和重视。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泸州晚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相继刊登了此案,泸州电视台第8:00也对该案作了专题采访和报道,该案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贯彻“宽严相济,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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