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那么,对于军人家庭来说,此次《民法典》中房屋产权问题有哪些是需要大家关注的呢?今天军嫂club就来给大家详细解读一下。
通常,涉及到军人家庭居住的房产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军产房,一类是自购商品房。
军产房
在进行解读前,这里在我们首先要特别说明一下军产房是否适用于《民法典》的各项规定。
目前,大部分军产房,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军字第26号)《条例》第3条规定:“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军队房地产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根据上述规定,军产房的产权统一归属于中央军委,原总后勤部(现称后勤保障部)代表中央军委行使所有权,下属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那什么样的军产房是可以由个人处理产权的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呢?泸州远智律师事务所小编查阅了资料,在网上找到了这么几款条文,供大家参考。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第三十条规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所得售房款,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入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售房单位按照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善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7]18号)规定,统一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分期付款的,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其房屋所有权证明由售房单位负责保存,待其付清全部房款后发还购房者。
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于产权归属问题,不同地方采取的措施、法院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大部分法院会直接以“军产房”属于军队自管房屋为由,对房屋的产权问题不予处理。也有法院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军队房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根据其意见做出判决,但不同地区房管部门意见并不一致。
所以,如果你家的住房属于军产房,你先要明确的是,自己是否出资购买房屋,是否拥有该房屋的全部产权,房屋是否允许上市交易,交易是否有明确手续,当地军队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是什么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如果没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那么相应的也就不具备处理房屋产权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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